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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标被“偷换”了吗?——反向假冒维权实务指南 | 示范台

发布日期:2026-07-30 浏览次数:442

某知名通信企业的光猫产品,被第三方批量采购后去除商标,以白牌形式在电商平台出售。企业发现时,已有数千台产品流入市场,品牌信誉严重受损……


这不是虚构的剧情,而是今年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


这种正品去标再卖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反向假冒。


01

什么是

商标反向假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简单来说:他人买走你生产的正品后,撕掉你的商标,换上其他商标或者不贴商标(换标或者去标)再拿去卖,将构成“商标反向假冒”。


02

企业维权的

实务困境


商标反向假冒的维权实践中,企业常常面临发现难、举证难、认定难三大困境。


发现难:行为隐蔽,侵权线索获取难


反向假冒的实施者通常是企业的下游经销商、渠道商或同行竞争者。这类主体通过合法采购取得商品后,再行去除或更换商标,隐蔽性远高于正向假冒。


侵权商品以其他标识或无标识状态投入市场,企业既无法通过品牌关键词检索发现线索,也难以通过常规商标监测体系捕捉侵权踪迹。


举证难:证据固定与赔偿计算难


反向假冒案件的举证负担集中在三个层面:证明商品来源于企业、证明商标被更换或去除、证明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企业通常需要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侵权实物,并借助产品序列号、内部编码比对来证明商品同源,这一过程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企业的实际损失往往体现为品牌积累机会的丧失和商誉被截留,属于难以量化的无形损害。


认定难: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空间


《商标法》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规定为侵权。


实践中,更多的侵权形式并不限于“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目前司法实践趋势总体倾向对“更换”和“投入市场”的外延进行扩张解释:2024年“某匠公司机器人”案中,法官认为“将去标商品用于商业宣传同样构成反向假冒”(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5439号民事判决)。


尽管如此,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仍有差异,非典型的“更换”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权存在不确定性。


03

遭遇反向假冒

企业如何维权


企业在遭遇反向假冒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维权程序。维权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固定的及时性以及维权路径选择的恰当性。


证据固定——决定成败的关键


反向假冒案件的证据体系应当围绕三个核心事实构建:证明商品来源于企业、证明商标被更换或去除、证明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 侵权商品实物及其包装、标识状态(原商标被去除、覆盖或替换后的状态);

  • 证明商品同源的证据,如产品序列号(SN码)、内部编码、生产批次、技术特征比对结果等;

  • 侵权商品的销售凭证、宣传资料、网页截图、展会陈列照片等投入市场的证明;

  • 以及企业的商标注册证、授权链条文件等权属证据。



证据保全应当选择公证购买的方式,以便于在后期的维权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企业应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购买取证,由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商品状态、销售凭证等进行全程记录并封存实物,所形成的公证书在诉讼中具有高度的证明效力。对于网络销售渠道的反向假冒行为,可采用网页公证、时间戳认证或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不同维权路径


律师函

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权前置手段。律师函具有三项实务价值:其一,中断诉讼时效;其二,证明主观恶意;其三,施压和解。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函可能导致侵权人销毁证据或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企业在发函前应确保证据已充分固定。


行政投诉

向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是快速制止侵权的有效途径。其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账簿、询问当事人,其调查取证手段明显强于企业自行取证,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亦可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在前文提到的知名通信企业的光猫产品去标”案件中,权利人发现侵权线索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最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明确认定去除商标后以白牌形式流通销售同样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为隐性反向假冒的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特别提示,行政救济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企业如需主张经济损失,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反向假冒行为同时触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企业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诉讼方案。


  • 商标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核心在于证明被告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该路径的优势在于权利基础和构成要件相对清晰、赔偿条件和范围更明确,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具有公示公信力,无需额外证明商标知名度。


  • 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核心在于证明被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企业权益。该路径的优势在于对行为类型的包容性更强,即使法院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认定持保守态度,企业仍可能通过不正当竞争路径获得救济。但其举证要求更高,需证明被侵权标识“有一定影响”及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


实务中,建议优先选择商标侵权之诉,同时可以将不正当竞争作为备位请求,形成“双保险”。


维权路径的选择以及配合


面对上述路径,企业在不同情形下应如何选择?


情形一侵权事实较为清晰,目标为快速制止侵权、防止损失扩大。


此类情形下,行政投诉是首选企业向侵权发生地或侵权商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投诉材料,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现场核查中,执法人员可对侵权产品当场扣押,及时阻断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若遇到监管部门不予处理的情形,企业还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行政处理结束后,如希望获得经济赔偿,企业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情形二:侵权规模较大、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标为获得充分赔偿。


此类情形下,应以民事诉讼为核心路径企业应当尽早启动诉讼程序,同时根据案情需要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防止侵权人转移或销毁证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可能收集销量变化、利润率等证据,积极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根据商标法举证妨碍规则,当侵权人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账簿、资料时,可申请法院参考企业主张和行业情况确定赔偿额。必要时,企业可同时利用行政路径获取侵权人的财务凭证等证据,以减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情形三:侵权规模较小、取证困难,或对方为小微企业且偿付能力有限。


此类情形下,不建议投入过高成本进行长期诉讼。企业可采用发函警告、行政投诉等低成本手段尝试制止侵权,同时以和解为目标争取一定赔偿,控制维权投入。如发函警告后侵权人拒不停止,企业可根据证据情况和维权预算决定是否升级到民事诉讼程序。


综上,实务中通用的基本思路为先行政、后司法”。行政与司法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完全可以协同使用。企业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维权目标,兼顾各路径的成本、速度和可得的救济方式,构建综合维权策略。


04

结语


反向假冒看似“换了马甲”,实则挤占了企业的市场份额、侵蚀了企业的品牌价值。维权不仅是事后补救,也是证据与路径的提前布局。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风险、精准出击,让每一枚商标都发挥其最大价值,不被偷换人生


参考资料:

1.陶冶、徐婷姿、黄孜博:《商标反向假冒的司法认定——基于立法目的及法经济学分析视角》,载《中华商标》2025年第12期,第35-40页。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5439号民事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5.全国首例光猫反向侵权案,张家港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5h8IbFR4BtkdjH7ufh8d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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