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执业为民 | 乾成广州杨小梅律师的立法意见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
发布日期:2026-10-23 浏览次数:233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意见征集活动,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乾成广州”)杨小梅律师针对草案第四条第三款提出的立法建议获采纳,乾成广州以专业力量助力良法善治。
杨小梅律师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意见
修正草案原文: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修改意见: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诚信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修改理由:
1、“诚信执业”的内涵需要法律化界定。诚信是职业道德的核心,但将其作为法定义务时,必须明确其具体内容。否则,任何当事人不满意的执业行为都可能被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建议将“诚信执业”的内涵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接,明确其主要包括不得虚假承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恶意串通等具体情形,而不是笼统地使用“诚信”这一道德话语。
2、“依规”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修正草案要求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这里的“规”并未明确具体限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还是行业规范、内部文件、领导讲话?如果不加限定,就可能将各种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非规范性文件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导致律师义务的无限膨胀。建议明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至少应当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并将行业自律规范与行政处罚的依据严格区分。
3、“社会责任”不应泛化为法律义务。律师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其中只有法律援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写入法定义务条款,存在将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风险。社会责任更多是倡导性、鼓励性的,应当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律师积极履行,而不是施加为强制义务。建议将“社会责任”限定为“法定社会责任”,即法律援助等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责任类型。
立法离不开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深度参与,律师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力量。近日,乾成广州杨小梅律师就《律师法》修订提出的立法意见,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这份来自办案一线的专业建言,彰显乾成广州律师扎根实务、心系法治建设,主动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的责任担当。
乾成广州始终践行执业为民宗旨,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民意 “直通车”,把倾听民声、汇集民智作为重要抓手。律所将持续完善常态化意见征集工作机制,引导律师充分发挥实务专业优势,让一线实务的真知灼见精准对接立法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反哺高质量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持续贡献乾成力量。
杨小梅
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个人简介
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药科大学生科院本科生实践指导老师,常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主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法律、婚姻家事及刑民交叉案件,擅长组织协调法律解决方案落地,具有十数年的各行业企业服务经验,为企业解决经营管理的疑难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同时拥有近十年公益救援志愿经历,持有心理咨询师证,在婚姻家事、情感类纠纷、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融合法律专业能力与心理疏导优势,多元化解矛盾,提供兼具专业性与人文温度的法律支持,实现争议高效妥善解决。
业务领域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婚姻家事及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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