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南京李鼎香律师办理的秦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获撤案丨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10-23 浏览次数:124
乾成南京办公室李鼎香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秦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在侦查阶段取得撤案结果。2026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决定撤销案件,并于同日解除对秦某的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设工程款、劳务款支付纠纷引发。辩护律师围绕纠纷起因、秦某的岗位职责、具体行为及危害后果形成书面法律意见,提出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的建议。
案件概况:工程款纠纷中的项目商务经理
秦某担任某建设工程项目商务经理,日常工作涉及商务沟通、工程结算协调及款项支付说明。
春节前,部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人员向秦某催要工程款。秦某就上游款项尚未支付、下游付款安排等事项作出说明。此后,相关人员前往业主单位办公地点反映诉求。围绕此次事件,秦某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拘留通知书显示,秦某于2026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之后秦某被取保候审,本案辩护的重点从取保候审转为进一步厘清秦某的个人行为与现场事件之间的关系,审查是否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核心难点:从付款协调到刑事归责
本案涉及业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劳务人员,工程款支付链条较长。项目商务经理处于各方沟通的交汇点,其对付款情况的说明,如何与组织、策划、指挥他人扰乱秩序的行为区分,是辩护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
另一项难点在于对现场行为及后果的评价。近百人前往业主办公场所反应诉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否实际导致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需要具体证据支撑。
因此,辩护既要还原工程款纠纷的发生背景,也要回到秦某本人做了什么、产生何种后果,避免以岗位身份或与事件的关联代替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审查。
辩护思路:逐项审查行为、角色与后果
本案发生于春节前工程款、劳务款集中催付的背景下,诉求围绕项目款项支付展开,具有建设工程履约纠纷的特点。
秦某对付款情况作出解释,首先应结合其商务沟通、结算协调的岗位职责理解。判断其是否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是否实施组织或指挥行为,应以具体行为和证据为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了情节和结果要求:扰乱行为须达到严重程度,致使相关工作等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追责对象也限定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围绕这些要件,李鼎香律师指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严重扰乱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单位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造成严重损失。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核查现场人员的具体行为、办公受影响的实际程度、损失依据以及秦某在事件中的作用。人员数量、办公不便与法定严重后果之间,仍需证据连接。
秦某的商务经理身份,可以解释其为何参与款项沟通,但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需要另行审查。
辩护律师据此提出,应查明秦某是否实施组织、策划、指挥、煽动等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犯罪故意,以及其个人行为与被指称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因其处在付款协调岗位,就将工程款纠纷及现场事件的责任归于其个人。
在此基础上,李鼎香律师提出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并建议将工程款、劳务款争议通过结算、付款协调及其他依法适用的非刑事途径处理。
办理经过:从取保候审到依法撤案
至此,本案在侦查阶段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束。
办案启示:工程款纠纷须落实到具体行为和证据
建设工程付款纠纷中,各方诉求、岗位职责与现场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刑事辩护需要将这些问题逐一拆开:款项纠纷从何而来,谁实施了何种行为,单位工作受到怎样的影响,损失是否有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的辩护着重于三项审查:还原付款纠纷背景,查明当事人的个人作用,核对行为及后果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是否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开展辩护,并落实到能够核查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这些问题构成了书面法律意见的主要内容。



结语
本案撤案,意味着秦某在本案中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载明的撤案依据,也明确了本次处理的法律性质。
从工程款支付背景到岗位职责,再到现场行为和危害后果,本案体现了侦查阶段辩护对事实梳理与法律分析的要求。李鼎香律师将相关争议落实为具体审查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
李鼎香
乾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个人简介
李鼎香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高校教师。曾获南京市司法局“2019—2022年度优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优秀商事律师”荣誉称号。重点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有多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注重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及辩护策略研究,致力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 企业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代表案例
1.连云港刘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镇江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常州秦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在公安机关取得撤案结果。
4.漳州黄某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400 多千克,最终“刀下留人”,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
5.盐城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最终“实报实销”。
6.广州郑某涉嫌侵害著作权罪,当事人羁押28日后成功取保候审。
7.滁州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当事人羁押19日后成功取保候审。
8.中山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事人羁押30日后成功取保候审。
9. 镇江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10.镇江焦某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11.淮安朱某涉嫌掩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12.徐州王某涉嫌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一案,经有效辩护,在检察院量刑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13. 徐州潘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经有效辩护,在检察机关做出量刑 4.5年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处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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