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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涉侵权!短视频风口之上警惕背景音乐版权风险!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194

INTRODUCTION
引  言
3个月吸粉7000万,刘耕宏的直播健身操爆红全网。除了专业的动作指导和魔性的口号,其背景音乐——周杰伦的《本草纲目》等歌曲也是助推其火爆的重要因素。作为刘耕宏的好友,周杰伦也很仗义地喊话刘耕宏:“我的歌,你随便用!”
音乐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侵权。在周杰伦授权刘耕宏之后,刘耕宏是否已经摆脱了侵权的风险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刘耕宏仍然侵权。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背景音乐《本草纲目》的法律属性和版权归属。
《本草纲目》属于录音制品,即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一支音乐录音制品的诞生需要经过如下流程:作词作曲、编曲演奏、演唱、制作。相应地,其著作权也分为四部分,即(1)作词人对词享有著作权;(2)作曲人对曲享有著作权;(3)演唱者对演唱享有表演者权;(4)对演唱者的演唱进行录制,录制者对录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具体到《本草纲目》,方文山享有词的著作权,周杰伦享有曲和演唱的著作权,阿尔发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共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而刘耕宏只得到了曲作者和演唱者周杰伦的授权,是否取得词作者方文山的授权,是否向阿尔发支付报酬尚不明确,因此仍不能排除侵权风险。
线下健身持续低迷、云端健身成为潮流只不过是短视频直播时代的一个缩影。除直播健身之外,背景音乐还广泛应用于各类直播、短视频当中,很容易引起背景音乐版权纠纷。
2018年,Papi酱创办的短视频平台papitube旗下签约的短视频红人“Bigger研究所”在自制短视频中使用日本音乐人Lullatone的原创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视频广告背景音乐。
Lullatone授权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理维权,起诉papitube背后的经营者MCN机构侵犯其著作权。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本案被媒体誉为MCN网络短视频第一案。随着大众版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音乐版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出现。
那怎样合法使用背景音乐,又怎样避免侵权的负面影响呢?下文围绕相关短视频和直播的几类主体展开简单探讨。
QUESTIONS
各类主体相关问题
短视频制作者
目前,短视频领域的火爆已成为近年来国内传播领域的标志性事件,抖音等平台每天都有众多网友发布自己的短视频。为了调动观众情绪,强调视频内容,大多数短视频都会添加背景音乐。关于短视频制作者,来看几个常见问题:
1、我使用背景音乐的长度小于15秒,这也算侵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坊间有一种说法,认为背景音乐使用不到15秒就不涉及到侵权,这一论调没有法律依据。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一起“‘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视频侵权案”,案涉侵权视频只有13秒,但法院依旧认为其有独创性从而认定为作品。从此案可以推断出,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认定与时长无关,无论使用部分多短,只要该部分单独构成作品,具有独创性,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也可以佐证“应用时长短”仍然侵权的结论。第3.11条规定:“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等情形,可以酌情降低赔偿金额。可见立法对短时使用并未规定为合法,只是减少赔偿。
2、我对音乐进行部分改编再用作背景音乐,还侵权么?
改编是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融入一定智力劳动,使之对原作品的改动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从而派生出新的作品。改编作品虽然也具有独创性,但没有脱离原作品的主题和表达。未经授权改编作品并使用,本身就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再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就更不能避免侵权责任了。
不过这也为我们解决背景音乐版权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如果仅仅利用原作提供的灵感,脱离原作品的主题和内容而进行升华,则成为一种新的创作,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也就不构成侵权。如2020年的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岳云鹏、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岳云鹏将《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单从词作的角度出发,其主题从赞美牡丹改为对北京交通拥堵现状的无奈,脱离了原作品的主题和内容。法院认定,从作品名称、内容和主题、具体表达方式以及创作背景及表达的感情等方面,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当然在“属于原作的改编还是属于新的创作?”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也没法从改变旋律、和声和节奏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法官的心证,因此这种基于原作品灵感的新创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3、在网络上免费下载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就不会侵权?
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一些音乐作品在各类音乐软件中都是免费播放的,既不需要单独购买,也不需要充值会员。有些人会认为对免费歌曲的所有使用行为都成立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那么事实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2021年6月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郄中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被告认为案涉歌曲在各大音乐平台中均免费播放,商业价值低,原告的侵权索赔不合理。但法院最终未支持被告意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00元。由此观之,免费获取并不代表着商业价值低,也不是豁免版权侵权的理由。
事实上,不管是免费下载还是付费下载,如果我们仔细留意,就会在会员注册页面或下载页面发现版权声明,一般情况下都只能在特定限度内自己收听相关音乐,若是在公共场合播放音乐,则具有了一定的营利性质。二者的使用方式不一样,需要的授权也不同。因此即使开通音乐会员付费下载歌曲或购买正版CD也不能获取版权,将其应用到短视频或直播背景音乐当中仍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主播
1、我在直播中与粉丝聊天添加背景音乐,不涉及侵权?
主播在与粉丝聊天时添加背景音乐是为了烘托气氛、制造氛围,本质上仍然为营利服务,所以不属于合理使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即为侵权。
2022年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其中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为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作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的直播间收费标准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收费标准为1万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也就是说,即使是一名聊天主播,要在聊天时用音乐作为背景声,也要每年缴纳100元的版权费。
2、我在直播时讲课分享知识使用背景音乐,可以算是合理使用?
有些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分享知识,这类主播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24条规定的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贯彻的核心标准之一是行为不具有营利性。直播授课具有营利性,即便是免费授课,也存在着带粉丝、增流量等商业目的,不符合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判断标准;其次,其使用目的必须是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背景音乐与其目的之间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因此,即便是知识分享类的直播,也不能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
3、我在直播的时候演唱或改编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算是合理使用?
很多网红都是因为在直播间翻唱老歌而走红的,直播平台也依靠网红效应聚集了大量用户。随意翻唱别人的歌曲,是对原创者版权的漠视,这种靠侵权来造星的时代,恐怕要成为历史了。
英雄联盟项目电子竞技选手、知名游戏主播PDD在直播时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结果被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不少粉丝为PDD抱不平,说原作者在“挑事”,但是,只有充分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才能让我们的音乐创作百花齐放,经久不息。2022年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作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的直播间收费标准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这一做法把保护原创版权的思想落实到了实践中,也将为大家营造出更加和谐法制的网络环境。
 直播、短视频平台方是否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呢?
“避风港原则”是《著作权法》领域的著名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如果根据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那么平台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现象存在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那么在短视频与直播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中,平台方能否利用“避风港原则”主张免除责任呢?这要看平台方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平台方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斗鱼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并上传直播视频至斗鱼平台。音著协认为直播视频上传至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侵害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0元,二审维持原判。尽管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斗鱼公司却未能免责。其原因在于,斗鱼公司与主播冯提莫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所以说,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斗鱼公司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由此观之,作为平台方,其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依据平台从侵权行为中获取利益的情况、侵权行为对平台技术支持的依赖程度、平台参与视频或直播内容策划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
PROPOSAL
建  议
大多数背景音乐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都较低,侵权成本远远低于所获利益,由此造成了短视频制作者、主播或者平台方对自身侵权行为的漠视。但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除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之外,参加诉讼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和负面舆论带来的隐性成本也不可忽视。
那么,该如何避免使用音乐作品时的侵权行为呢?
短视频制作者&主播
1、提高自身版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
音乐版权规定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侵权。因此要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尽可能避免导致侵权的行为,如私自上传无授权的背景音乐、在直播间播放平台无版权的音乐等。
2、尽可能使用平台方音乐库中的作品
平台音乐库中的作品大多为已经购买版权或取得许可的音乐,因此制作者从平台音乐库中下载使用侵权风险较小。如果有事先选好的音乐想要使用,可以在发布平台进行背景音乐“版权校验”。如在别人的视频中提取音乐之后,可以在“剪映”中进行版权校验,看其是否存在于抖音版权库中,即用作背景音乐是否侵权。
3、使用CC0音乐素材
CC0 的全称是Creative Commons Zero,含义是不保留权利。若创作者选择以此条款发布自己的作品,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弃此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就算将CC0音乐用于商业用途,也不需要征求作者的同意。因此可以在网站上获取CC0音乐用于自己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作品,而不必担心音乐侵权问题。
4、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购买版权
当短视频制作者想使用的作品不存在于平台方的音乐版权库中,又不属于CC0音乐素材之时,还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购买版权。如果所需版权音乐较少,可以通过“一事一授”的一般使用模式向音著协购买,具体为使用者提供使用者名称、作品信息和使用方式,音著协核查是否拥有该作品的授权权利,若有授权权利,则通知使用者进一步提供详细的使用方式、投放平台、使用期限等,并根据具体情况核算费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签订合同。
5、网络主播按照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付酬
2022年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之后,主播想要避免背景音乐侵权风险只需按照直播间使用音乐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即作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的直播间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为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为1万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短视频&直播平台    
1、通过音著协和音乐公司购买版权
平台方要通过音著协或者各大音乐公司不断购买音乐版权,丰富音乐库,把更多更安全的音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这样既可以让视频制作者、网络主播等使用主体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也有利于扩大本平台的影响力,促进发展。使用者对音乐的需求是海量的,且一首音乐的著作权主体也十分复杂,所需音乐逐一获得授权和付酬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方可以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音著协根据平台名称、用户数目和作品数量等核算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2、培养原创音乐人
除购买版权之外,也可以尝试自己培养原创音乐人,与其签订合同。这些音乐人为平台带来流量的同时,其音乐作品也将充实平台的音乐曲库,而不用担心音乐版权问题
3、对平台作品严格审查

除事后使用避风港原则免责之外,平台还要承担起事前审查义务,设置多样化的审核方式,筛出侵权作品,从而让本平台免于卷入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