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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对困境企业的价值——以汇源果汁破产重整为例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次数:199

2022年10月24日,乾成破产业务分享会第三期成功举行,我所钱文翰律师通过对汇源果汁破产重组的案例剖析,阐述了“破产保护”对困境企业的价值。以下为分享会相关内容,全文4580字,干货颇多。

目录

一、背景与现状

二、汇源果汁经营风险逐步增加,最终深陷债务危机恶性循环

三、汇源果汁进入破产程序,债务危机恶性循环按下暂停键

四、破产程序的“破产保护”的价值意义体现

五、律师评论

背景与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萎缩、商业环境剧烈变化以及疫情导致的经济萧条,很多企业都举步维艰、如履薄冰。大片企业都面临着生存困境,比如债务危机、商业信用危机、税收评价问题、融资难危机、司法风险危机等等,而这一系列的困境,主要都是源于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主动或被动进入破产程序的很多。很多企业家“谈破色变”,那么笔者为什么要引入“破产保护”的概念,为什么要说破产程序是“破产保护”?保护的主体是谁?保护的利益又是什么?

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破产重整案件作为案例,为大家展开分析。

汇源果汁经营风险逐步增加,最终深陷债务危机恶性循环

1、陷入经营风险,逐步导致债务危机
提到汇源果汁,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作为“果汁大王”,汇源果汁曾是一代人的童年回忆。根据公开网站及相关文章显示,自从2008年可口可乐拟收购汇源果汁以失败告终后,汇源果汁就存在较多的经营风险,虽然期间也一直努力自救,但资产负债比例仍然不断在恶化,总体上还是在走下坡路   
2008年,可口可乐拟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的股份,为了配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边举债扩产,一边裁撤营销渠道,但这项收购案最终遭到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案成为泡影后,汇源果汁的股价也随即腰斩,市值也蒸发近50亿港元,从此汇源陷入债务泥潭,难以自拔。
虽然汇源果汁在2010年一度扭亏为盈,但从2011年至2016年,汇源果汁的净利润连续6年为负,一方面系业绩下滑导致,另一方面系汇源果汁的债务危机迟迟无法解决导致。
截至2017年底,汇源果汁的总负债已达114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51.8%。仅利息一项就高达5亿元。在这114亿元负债中,有83.5亿元是借款
2、司法风险频频发生,债务危机进一步恶化,陷入恶性循环
随着汇源果汁资金链条的断裂、债务压顶无法自救,司法风险接踵而至。根据企查查公开网站查询,2019年至2022年汇源果汁的司法风险情况:汇源果汁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15起被列入失信名单11起终本案件14件股权冻结1案。
汇源果汁因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而被裁定执行终止的案子一共14件, 未履行的总金额 达14700.90万元, 未履行的比例 高达95.88%, 此时汇源果汁已经丧失了独立偿债的能力!
因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法定义务而被法院下达限高令一共15起, 其中不仅是 企业 被限,汇源果汁的 法定代表人 作为关联人也被同时被限制了高消费, 汇源果汁因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共计 11次, 失信总金额 高达 6171.39万元。
汇源果汁的下坡之路,不仅意味其背负着不断升高的外债数额、企业的财产一件件被查封扣押冻结、接连不断的限高令,还意味着不断降低的企业信用评价和商业价值,可以说,汇源果汁已经陷入债务危机的恶性循环中,不可自拔。
汇源果汁进入破产程序,债务危机恶性循环按下暂停键
1、汇源果汁重整程序始末
2020年12月29日, 经债权人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673号《决定书》。 决定对汇源果汁启动预重整, 并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京01破申67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汇源果汁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1年7月16日, 一中院做出(2020)京01破申67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汇源果汁的破产重整申请 。汇源果汁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汇源果汁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022年5月20日, 北京汇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债权人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2022年6月24日, 一中院根据汇源果汁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1)京01破12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批准汇源果汁的重整计划,终止汇源果汁的重整程序。
2、汇源果汁重整状态和模拟清算状态对比
(1)汇源果汁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情况
截至2021年7月16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天兴咨字[2021]第0167号《北京汇源公司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载明:
如果对北京汇源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清算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无担保财产总额为898707979.99元。假定按照普通债权总额为14735256 815.80元进行分配,北京汇源公司在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1%
管理人认为,北京汇源公司能够实现前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
1)资产处置时能够按照评估清算价值变现
2)破产费用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若债务人主要资产被迫快速变现,其价值将会大打折扣
管理人认为,如果走破产清算程序,各项费用的消耗可能会让普通债权的实际受偿率远低于前述预计的6.1%的清偿率。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的汇源果汁重整计划草案清偿情况
100万≥普通债权:现金方式两次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100万:全部以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预计参与转股的债权人在转股后将持有重整后的北京汇源公司股权比例为30%,转股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视为全额清偿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通过以上清偿方式,汇源果汁债权清偿率将有望从前述评估机构评估出的6.1%的清偿率,提升至全额清偿。
汇源果汁引入的16亿投资资金,除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汇源果汁破产费用和偿还小额债权外,另外90%以上资金将用于汇源果汁的生产经营升级和强化,各方的权益可通过本次重整获得充分保障。
文盛资产还将为汇源果汁设计最佳的证券化方案,力争三到五年内实现A股上市,有望为转股债权人与投资者带来可观回报。
汇源果汁从债务缠身,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了“破而后立”,不仅使得汇源果汁恢复了良性运转,也大大提升了全部对外负债的清偿率。真正使得破产程序“破产保护”的价值得以提现,通过“破产保护”,不仅挽救了危机重重的汇源果汁企业本身,保存了其品牌等商业价值,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全体汇源果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新的投资人乃至原有的出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保护作用,这就是破产程序的保护意义所在。
  破产程序的“破产保护”的价值意义体现
1、已开始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其他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企业已经开始未终结的相关诉讼和仲裁应当予以中止,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统一处理,未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降低企业的应诉成本和风险
2、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执行程序也会中止,一方面是避免了企业的核心资产被廉价拍卖处置,一方面保留企业核心资产,避免经过执行使得个别清偿,保障全体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并且提高清偿率
3、限制债权人担保权利的行使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2项等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要行使担保权处置担保财产,会有诸多限制,例如在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情况下,会因为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总体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受到限制;在破产重整情况下,会因为担保财产是重整所必需而受到限制
4、修复企业金融信用
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九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在修复金融信用后,较为顺利融资,加速推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5、修复企业的纳税信用
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十四项的规定“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纳税信用得以快速修复后,可以保障经过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经营,有利于总体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等,帮助企业破而后立。
6、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平受偿
债务人企业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如果任由企业被执行被拍卖,企业核心资产被廉价处置,一是会大大降低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比例,再就是很可能出现个别清偿的情形,全体债权人中仅一小部分人的债权得以清偿,企业最终也是以注销作为终结,其品牌价值以及渠道等各种商业价值将湮灭。但如果及时将债务困境的企业推到破产程序中,通过府院联动和破产管理人等的多方努力,梳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推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一方面大大提升了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另一方面也使得同等性质的债权能得以公平的受偿
7、吸引更多的投资人,给困境企业更多的可能性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接管企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参与,协助梳理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价值,负债情况等,全程都在法院的监督和认可下,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且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即新的债务重组方案,是具有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给债务人企业和全体债权人更多的“安全感”。一方面会为困境企业吸引更多的融资机会,如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投资人的投资方案或协议被全体债权人接受而表决通过
律师评论
破产程序的保护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作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无论是对债务人企业,或者是全体债权人,亦或是投资人,甚至债务人企业原有的出资人,都具有保护价值。在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恶性循环时,及时按下危机循环暂停键,是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的问题,出现债务危机并不可怕,及时寻求破产保护,尽快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新的债务重组方案,勇于担起责任,困境企业可以破而后立,取得新生
本团队固定或顾问成员,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历以及困境企业融资、债务重组辅导经验。善于通过前期尽职调查,梳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困境企业量身设计相应的债务重组方案,如通过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以及和解等程序,最终解除企业的债务危机;为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出清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