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改判9年!二审刑期大幅缩减,乾成韩冬平律师实现有效辩护 | 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228
01
案件概况
当事人原系某民营企业董事长。企业经营期间资金缺口巨大,为获取4000万元项目贷款,银行硬性要求企业在当年年底完成资本金实缴,否则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虽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37年,但公司股东会仍商议通过“资金循环”操作,完成短期验资要求。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伙同公司高管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套取公司4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方索取291.67万元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韩冬平律师团队承办二审上诉。经过辩护二审改判九年。
02
二审辩护思路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三处错误:
????职务侵占资金数额认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案涉仅1000万元基础贷款资金,分四次“闭环循环”完成股东实缴,资金全程形成完整回流闭环,无任何资金私分、隐匿、挥霍,同一笔资金重复计算犯罪数额,严重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忽视资金操作的客观背景,错误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当时企业资金短缺,银行发放4000万元贷款附加硬性条件:限期补足注册资本实缴,否则提前收回贷款、追究违约责任。案涉“资金循环”行为系股东会集体商议、为保住企业项目、避免贷款违约的应急操作,不存在个人侵占牟利动机。
????企业无实际财产损失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提交企业破产管理人两份关键书证:当事人已无偿放弃全部对应股权,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审计报告未将涉案资金列为企业亏损,本案未造成企业实质性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自首包含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素,其中“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相一致才是完整的犯罪构成事实,故认定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必须对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一体考察。故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供述了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事实,但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从实质上否认其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依法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亦即不能认定其在职务侵占罪中构成自首。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告法释〔2004〕2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本案当事人全程完整供述案涉流程、合作经过,仅主张“资金循环”操作系为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侵占故意,属于典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客观行为事实,仅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心态进行法律层面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本案完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
当事人主动放弃全部股权,修复企业损失,全程配合侦查、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另外,结合2026 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八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当事人案涉“资金循环”行为事出有因,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搁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其主观恶性较小,客观损害轻微且风险可控,未造成企业实际财产损失,也未实质损害股东权益。一审顶格判处十五年刑期明显不当。
日前,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重大错误,认定当事人全案构成自首,明确“被告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量刑进行调整。
相较一审合并执行十七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九年,刑期实现大幅缩减。
03
经济犯罪二审改判关键实务总结
大量民营企业股东、高管因过桥资金、注册资本实缴、银行融资配套操作被指控职务侵占,辩护核心不能仅纠结资金流水,更要深挖操作背后商业背景、企业生存压力、资金最终归属、有无个人获利,完整论证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一审法院极易机械理解“如实供述”,要求当事人认可罪名、认可主观罪过;但司法解释明确保护被告人辩护权,只要客观行为全盘交代,单纯不认可犯罪定性,不影响自首认定。本案正是通过打通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直接撬动整体量刑大幅下调。
办理企业高管、产业人才类经济犯罪,不能单一只谈法律条文,应当同步提交企业经营材料、个人贡献等,结合最高法、最高检保护民营经济司法政策,让法官综合权衡案件社会价值,实现罪责刑相匹配。
本案辩护律师团队制作资金循环流程图、梳理数千笔银行流水对账表、分类,可视化呈现资金闭环无损失,直观推翻一审重复计算数额的错误逻辑。
04
结语
刑事辩护承载当事人人身自由,经济犯罪案件更牵系企业生存、产业发展与营商环境。始终坚持以证据还原事实、以法律校准裁判,不放过任何一处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本案二审改判,既是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也是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审慎司法政策的落地体现。对于身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困境的企业管理者,即便一审结果不利,二审依然存在辩护空间,专业、细致、全面的刑辩工作,终将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韩冬平
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部商事犯罪辩护业务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韩冬平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深耕十余载,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成为业内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其专注于刑事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刑事合规审查及预防职务犯罪培训,为众多企业和机构筑牢刑事法律防线。代理了多起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执业经验与辩护技巧。LegalOne2025 年被授予商事犯罪辩护领域「实力之星」荣誉。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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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被聘为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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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被聘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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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被聘为北京建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课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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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被聘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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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小组委员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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