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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同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并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的纠纷处理,尤为擅长办理金融资管、公司商事和证券领域等的诉讼、仲裁以及合规业务。办理案件数量众多,拥有在最高院和不同层级法院,以及不同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实务经验。服务客户主要包括中信资本、中信证券、招商银行、招商证券、招商财富、中金系企业、平安银行、京基地产以及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多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乔同超律师擅长处理金融资管领域的争议解决:拥有代理不同主体处理纠纷的经验,近三年以来曾代表7家基金管理人、1家基金托管人、1家投资顾问成功应对近百名投资人提起的诉讼、仲裁和行政举报等,共涉及17只基金/资管产品、25个底层标的(债权、股权等),案件累计金额超过2亿元,亦曾多次代表投资人成功进行索赔;熟知“募投管退”全链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积累了体系化、综合化的经验,能够就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合规建议等,并对金融监管政策和司法裁判趋势的变化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在公司商事领域,乔同超律师亦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主办的案件类型多样,涵盖股东资格确认、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减资、法人人格否认、业绩对赌、定增保底、公司担保、股权转让/回购、公司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纠纷等;富有钻研精神,善于在新类型新业务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中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并赢得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首例案例;曾办理10多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累计金额达14亿元,成功帮助客户挽回巨额损失,客户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代理工作予以特别致谢。
在证券合规、诉讼领域,乔同超律师也有相应的项目经验,熟悉证券领域及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曾参与办理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协助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和资管公司等应对监管机构的调查与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等,并曾办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此外,乔同超律师在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复议、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以及申请执转破等方面均有相当的实操经验。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 私募基金、资管、信托 | 公司/上市公司法律事务 | 证券合规及诉讼 | 企业常法
代表案例
金融资管类
1.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基金合同仲裁纠纷,投资人的索赔金额高达1亿多元,在已有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认定管理人没有及时要求债务人回购并启动司法程序、构成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被动局面下,通过有效答辩使得管理人免于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资管合同系列诉讼纠纷,案涉标的额约3,200万元,通过有效答辩及庭审发挥,使投资人开庭后主动撤回起诉,另一未撤诉案件取得全面胜诉结果。
3.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案涉标的额约2,400万元,在销售材料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答辩,取得全面胜诉结果,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案涉标的额超3,500万元,在事实以及证据极为不利(涵盖第三方代销、适当性管理、投前尽调、投后管理及风险处置、监管处罚等)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答辩,取得远超类案裁决以及客户预期的胜诉结果。
5.代表某证券公司处理其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两起仲裁纠纷,投资人的索赔金额高达8,000万元,取得全面胜诉结果,托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代表某管理咨询公司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基金合同诉讼纠纷,案涉标的额约200万元,法院判决驳回投资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7.代表某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基金合同仲裁纠纷。
8.代表某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仲裁纠纷,案涉标的额约400万元,投资人以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主张损失赔偿,在适当性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通过分别从主客观层面充分论证投资人为专业投资者,并强调投资人已领取投资收益无权再以适当性问题主张权利,最终代理意见被仲裁庭采纳,驳回投资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
9.代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确认基金合同无效/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基金清算等仲裁纠纷,投资人的仲裁请求最终均被全部驳回,取得全面胜诉结果。
10. 代表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私募基金投资人提起的申请撤销基金合同案件仲裁裁决系列纠纷,法院最终驳回投资人的撤裁申请。
公司商事类
1.代表某两家投资公司处理其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涉及定向减资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法院认为定向减资无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而驳回对方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2.代表某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平台处理其所涉法人人格混同的系列仲裁纠纷,在前案裁决已经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有效答辩使得申请人在裁决作出前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另一案件最终裁决认定不构成人格混同,取得全面胜诉。
3.代表某两家投资机构分别处理其与两名自然人之间的定增保底仲裁纠纷,案件标的额约3,200万元,仲裁机构最终认定定增保底协议有效,取得全面胜诉裁决。
4.代表某投资机构以LP名义对合伙企业债务人提起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案涉标的额约2,200万元,创造性地将股权受让方背后的合伙人、股东均列为共同被告,使得背后的关联交易及“抽屉协议”得以暴露,最终对方因诉讼、合规风险而主动选择和解,LP顺利退出并获得足额分配款。
5.代表某投资机构处理其与标的公司、业绩对赌方和担保方之间的股权回购纠纷,案涉标的额约2,700万元,在一审仅判决支持股权回购款并且二审采取书面审理的情况下,通过细致详实的书面上诉意见,最终使得二审改判同时支持业绩补偿款和股权回购款,并支持了标的公司的违约赔偿和担保方的连带保证责任等。
6.代表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理其与第二大股东、某自然人之间的定增保底仲裁纠纷,案涉标的额超2.3亿元,在该案中主张案涉定增保底协议无效,已两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
7.代表某上市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处理与某商业银行之间的违规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纠纷,历经一、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案涉标的额超1亿元,该案件可能是全国首例认定一人公司对外关联担保须穿透回避表决,进而判决质押担保无效的胜诉案例,同时可能是当时类案纠纷中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最低责任比例的胜诉案例,客户仅仅承担担保无效后30%的补充赔偿责任。客户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就违规担保系列案件的代理工作予以特别致谢。
8.代表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处理其与某商业银行之间的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超1.46亿元,二审庭审结束后接受委托,通过提交庭后代理意见,最终由一审判决驳回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变为二审改判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客户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件后由最高院提审,可能是类案纠纷中目前唯一由最高院提审的案件,最终取得最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的胜诉结果。
9.代表某上市公司处理其与某小额再贷款公司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可能是全国首例涉及以票据背书形式实施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并判决判无效,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胜诉案例。
10.代表某上市公司处理其与某基金公司、某自然人之间名为基金、实为借贷所涉及的担保纠纷,案涉标的额约1亿元,取得全面胜诉结果,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领域类
1.参与办理“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通过论证“实施日”和“揭露日”缩短投资人的索赔区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免赔金额接近80%。
2.参与办理“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成功说服法院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示范判决方式审理案件,并在示范案件中为上市公司争取免赔金额超过40%,为上市公司和解结案创造了条件。该示范案件入选《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 西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参与办理某上市公司及其时任董监高应对信息披露违法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为上市公司争取免赔金额超过40%。
4.协助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监管机构的调查、进行陈述申辩。
其他项目类
1.入选北京市延庆区司法局2025年度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代表某地产公司处理其与某股份公司、某自然人之间的确认合同无效再审程序,法院最终驳回该自然人确认拆迁补偿合同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
3.代表某合伙企业处理其所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法院最终驳回对方的撤裁申请以及不予执行申请。
4.代表某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其与投资人之间主管异议程序的一、二审以及再审,均取得全面胜诉,法院驳回对方的主管异议申请。
5.办理某地产公司与某艺术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6.办理某地产公司与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某自然人之间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确认以及撤销的系列行政诉讼纠纷。
7.代表某证券公司以及某投资机构申请参与分配,对相关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并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8.代表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并就执转破等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实务文章
1.参与撰写《速评<私募条例>兼论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的实务启示》,并被收录于出版物《私募与基金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分析II》中。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私募基金课题研究,就私募基金的合同性质、效力,合同解除,适当性义务,代销机构责任,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常见违约行为,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研究。
3.“对赌纠纷中常见法律争议问题的实务分享(上)”,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https://mp.weixin.qq.com/s/tkIRm2xyvRq0FEfiUHld7Q。
4.“对赌纠纷中常见法律争议问题的实务分享(下)”,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https://mp.weixin.qq.com/s/xzYUwoX7S2OLrrYZ8x_0wA。